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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国际法》基础备考: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发布日期:2015-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司法考试《国际法》基础备考: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沿海国可在毗连区行使下列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毗连区其他性质取决于所依附的海域,成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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