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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专题: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发布日期:2013-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一个区域,毗连区的宽度(即其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其内部界限是领海的外部界限。沿海国可以在这个区域内进行下列事项所必需的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

  2.法律特征。

  (1)毗连区不是沿海国领土,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

  (2)沿海国只是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有关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管制。

  (3)沿海国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在沿海国设立专属经济区时,毗连区就成为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但又区别于专属经济区,法因为沿海国可以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有关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管制,而在24海里以外的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是无权制定和执行上述法律和规章的。

  3.我国的领海和毗连区制度。

  我国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对于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的,该法要求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特别提示]了解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

  [难点辨析]领海是国家领土,与其他领土不同的是在领海实施无害通过制度,要注意掌握无害通过制度的法律特征和条件。毗连区的法律地位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这是它与其他区域的不同,要注意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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