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制度。
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来看,现行的赔偿制度有三类:
(1)国家责任制度。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采用。
(2)双重责任制度,由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如《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与营运人(具体致害人)共同承担责任,国家应保证营运人赔偿,营运人无力赔偿部分由国家负责赔偿,因为核活动造成的损害一般特别严重,仅由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以补偿实际损害,过于严格的民事责任又不利于发展民用核事业,因此一般由国家和经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营运人赔偿。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实践。
实践中依据哪一种制度赔偿,根据具体公约的规定予以确定。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际刑事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国家责任制
双重责任制
营运人赔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