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责原则。
现代国际法倾向于采取无过错原则。
2.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
(1)可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①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机关在有关事件中必须以其资格来行事,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是其他机关,不论其对内或对外行使职务,也不论其在国家体系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国家内地方政治实体的机关的行为;或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机关的行为,在该机关的职权或授权范围内,被视为是该国的国家行为。
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这些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代表,由于他们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即使是私人行为,如果损害了外国的利益,一般仍由它们所属的国家负责。
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构的行为。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与另一国支配,如果支配国为行使本国的政府权力要素而行事,则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⑤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的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⑥当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有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2)违背国际义务。此条件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即该行为是违背其负担的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对国际义务的违背按照义务的性质又分为一般的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一般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如一国侵犯了别国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损害了边界的界标、侵害了别国侨民的合法权益、侮辱了别国的国旗等。国际罪行是指违背了国际社会根本利益和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比如灭绝种族、贩运奴隶、贩运毒品、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和平、违反人道、从事海盗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