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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专题:边境制度
发布日期:2013-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界标的维护。

  (1)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有共同责任。

  (2)双方应采取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

  (3)出现移动、损坏或灭失的情况,一方发现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

  (4)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2.边界土地的使用。

  (1)国家对本国边界地区土地的利用,不得使对方国家的利益受损。

  (2)国家不得在边境地区建立可能对另一国境内的动植物、空气或水源造成污染的工厂或从事任何可能造成此类污染的活动。

  (3)不得在靠近边界的地区设立靶场或进行任何可能危及对方居民及其财产安全的武器试验或演习。

  (4)如遇森林火灾,应尽力扑灭或控制,不使火灾蔓延到对方境内。

  3.界水的利用。

  (1)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

  (2)一国在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即不得采取可能使河流枯竭或泛滥的措施,不得单方故意使河水改道。

  (3)渔民只能在界水的本国一侧捕鱼。

  (4)相邻国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船舶在航行时应具有明显的国籍标志,且只能在主航道上航行。

  (5)除非遇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一方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

  (6)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桥梁、堤坝等),应取得一方的同意。

  4.边民的往来。

  5.边境事件的处理。

  通常通过协议,由双方代表成立处理边境地区事项的机构,专门处理边境事件。边境事件一般包括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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