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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国际法》基础备考: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发布日期:2015-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司法考试《国际法》基础备考: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1.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表示形式;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新国家(独立、合并、分立、分离)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有效统治原则:新政府应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

  ①特征:

  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B.单方行为

  C.政治法律行为

  ②表示形式:

  A.明示。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

  B.默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接受和支持。

  ③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A.法律承认:正式的,不可撤销

  B.事实承认:权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性,模糊并可随时撤销

  ④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A.新国家承认:独立、合并、分立、分离四种情况

  B.新政府承认:单方行为,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2.国际法上的继承

  (1)条约的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不同领土变更情况,条约继承的情况不尽相同:国家合并时,对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领土部分转移的情况,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的条约继承,原则上自主决定。

  (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国家财产的继承:被继承的财产应与领土有关联;

  国家档案的继承:除新独立国家外一般协议解决,没有协议将所涉领土有关档案转属继承国

  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债指一国对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也包括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地方债务),不在国家继承范围之内。恶债原则上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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