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考点:欺诈例外原则
发布日期:2015-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欺诈例外原则
1.基本含义: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卖方有欺诈行为,而银行尚未支付货款时,买方可以申请法院签发禁付令,禁止银行向卖方付款。这种做法是对信用证独立原则的突破,一旦事后查明卖方没有欺诈,则将对银行的国际信誉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2.同时,如果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被滥用,则势必影响信用证交易的安全性,甚至可能破坏整个信用证支付机制。
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早是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于1941年在一个猪鬃交易案中首先采用的,后来这种做法为英国所接受,美国《统一商法典》是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确立该原则的立法文件。目前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主要为部分国家的司法实践采用过,如新加坡、加拿大、法国等。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曾采用过这一做法。
总之,它是各国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