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考点:反补贴
发布日期:2015-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反补贴
(一)基本原理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我国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以消除这种损害、损害威胁以及实质阻碍,以保护我国相关产业。
(二)出口国的专向补贴——《反补贴条例》所针对的补贴
1.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能够为受补贴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2.专向性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补贴:
(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三)损害
1.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2.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3.对国内有关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上述三种损害任何一个成立,均可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措施。
(四)反补贴调查及措施
商务部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向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反补贴措施包括:
1.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2.反补贴税: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