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考点:反倾销
发布日期:2015-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反倾销
(一)实施反倾销的三个条件
1.存在倾销行为: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即有倾销的存在。WTO反倾销规则确定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三种,即出口国国内价格、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和推定价格。
2.损害结果: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所致。
(二)反倾销的调查机关
1.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2.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3.通知义务:
(1)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2)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
(3)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商务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三)倾销幅度及其确定
1.倾销幅度,即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
2.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不能直接比较。
(四)应当终止调查的五种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3.倾销幅度低于2%的;
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