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计分达12分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案例:2012年6月8日,原告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险等,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14日0时起至2013年6月13日24时止。2012年11月12日,原告某公司的驾驶员王某驾驶原告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拉人力板车过公路的郑某发生相撞,造成郑某受伤,牵引车以及人力板车上所载的电机设备损坏。该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公司驾驶员王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后原告某公司委托A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了评估,确定保险车辆损失为6185元,支付评估费5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诉却辩称驾驶员王某的驾驶证计分达12分,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分析:驾驶证计分达12分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首先,原告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恰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驾驶员王某的驾驶证计分达12分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被告的保险单中仅有投保人在声明栏中签名、盖章,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被告也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被告免责的抗辩不成立。 第三,虽然王某的驾驶证记分达12分,但其驾驶证未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不属于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驾驶证计分达12分不负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否则投保人无从知晓驾驶证计分达12分会产生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综上,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该对原告某公司的事故车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