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公平
今日读到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写道保监会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相关问题的定性: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并不是对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所有风险都予以赔偿,而往往基于相应的价格,约定予以赔偿的特定风险范围。因此,和一般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同,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的具体表述方式,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促使投保人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在保险合同中设定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额和约定保险金额的条款并无矛盾,两者共同构成对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约定。
由此看来,保监会的观点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是不公平条款。但公平总是相对的,纵然从法理上分析确如保监会所言,那也只是法律层面的公平条款罢了。在法律之外,经济交易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相比总是处于强势的一方,那来得公平可言,多是不容投保人商量的霸王条款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