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身患精神疾病多年 遭丈夫起诉离婚获准
来源:东莞郑律师 东莞离婚律师郑桃林
妻子身患精神疾病多年 遭丈夫起诉离婚获准
10年前,因妻子患有精神病经治疗不能痊愈,东莞一男子伍某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吴某离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本案在起诉后法院依申请对吴某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鉴定(即精神病鉴定),经鉴定吴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即指定伍某的儿子伍某某作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之间就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对被告今后的生活、治疗方面的经济帮助达成一致协议。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伍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原告放弃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
我国《婚姻法》中对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并没有将已患精神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列为法定离婚的理由。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是否准予,关键看精神病当事人是否能够治愈疾病。
此案中,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配偶能否对精神病人离婚后的生活进行妥善安排成为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若精神病人的配偶为了逃避扶养义务而离婚,那么精神病人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接受其配偶扶养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而我国现行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离婚后对方的扶助义务,为防止离婚后精神病人生活陷入困境及可能引发的道德危机,现实中法院往往对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只有精神病人已被妥善安排今后生活,有了较好的保障,那么法院才可能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