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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患精神疾病,男方起诉要求离婚
发布日期:2013-02-26    作者:王思军律师
 女方患精神疾病,男方起诉要求离婚
                  潍坊离婚律师王思军----离婚案件又一成功案例
零八年三月份,我接受了一个离婚案件,该案涉及女方有精神疾病,原本非常复杂,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成功离婚,达到了当事人的目的。
案情是这样:刘某与张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两人结婚后一段时间,刘某就发现张某有时头疼,在这个时候经常睡不着觉且行为失去理智,貌似有某方面的精神疾病,开始到医院检查后吃点药就好转了,刘某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后来张某又多次发病,这时刘某才了解到张某的家人中也有多人有这种毛病,张某的病应当是遗传性的,加之两人的感情一直不怎么好,经常吵架,刘某感到受了欺骗,便决定离婚。
有了离婚的念头后,刘某找到了我要求我为其代理起诉离婚。我接收该案后,觉得该案的办理有一定难度,因为张某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其现在是否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确定,必须要做司法鉴定以确定张某的病情,如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指定张某的父母等家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另外,如鉴定出张某精神有疾病,法院在判决时肯定会考虑到张某以后的生活,同时对刘某也会形成偏见(妻子被查出有病就起诉离婚,与社会道德相违背。而我方很难举证证明张某在结婚前就患有该方面的疾病),法院肯定不会倾向于判决双方离婚。
立案起诉后,开庭当天的情形果不出我所料,对方当庭就提交了张某最近到医院的就诊病历,证明张某现在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无法出庭应诉,法庭只能宣布休庭。该案陷入僵局,因为被告张某病情何时康复根本无法确定,我方唯一的办法就是向法庭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以推动案件进程。无奈我们只能依照精神鉴定的要求准备材料(该鉴定需要的准备材料相当繁琐),同时我多次找到主审法官,与其交流案情,一再陈述我方观点,虽然我方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婚前就有精神疾病,但从被告张某家庭的精神病史和被告张某的婚后病情很明显可以看出被告在婚前就患有该病。在我与主审法官的一再交流下终于说服了法官,法官答应尽力给调解一下。之后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多次面对面的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我方支付给被告张某以后的生活费、医疗费等三万元,孩子由我方抚养,双方由法院调解离婚。最终,该案顺利结案,比我预料的结局要好:因为即使鉴定作出,法院开庭审理,因对方有病且无正式工作,法庭肯定会考虑对方的情况判决我方给付对方一定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等,双方调解结案,既节省了时间,又避免了鉴定、开庭等方面的繁琐程序。当事人对此结果也能接受,避免了双方的矛盾激化,给法院减少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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