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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出资缴纳
发布日期:2014-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认缴制
  ①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②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及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实缴制
  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增资出资
  ①有限公司增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规定执行。
  ②股份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公司缴纳股款规定执行。
  ③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法定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④公司增资程序经股东特决,并经依法登记。
  (5)减资
  减资程序与公司合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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