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财产权
发布日期:2014-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分红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资产收益权。
①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除外。
②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优先认购新股权
有限公司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5)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①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②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