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股东资格确权之诉
发布日期:2014-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①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②已经受让或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内部出现一些股权归属争议,依据相关法律,下列正确的是?( )
A.张三提供对股东李四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李四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B.实际出资人王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名义出资人王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赵六和林林七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林林七证明其已经依法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
D.股东刘得猾可以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返还义务
【答案】ABC
【解析】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