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管理参与权
发布日期:2014-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股东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2)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知情权(F33、97)
①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权
A.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B.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其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拒绝,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该理由;公司拒绝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②股份公司股东查阅权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例题·单选题】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3-27)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但无权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选项B错误。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但无权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选项C错误。持有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只有在公司出现“僵局”之时才有权请求解散公司。
选项D正确。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