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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诉权
发布日期:2014-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①代表诉(F151):
  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董监高或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起诉害公司的人,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起诉。
  B.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a拒绝提起诉讼,或b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c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C.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依照前述规定起诉。
  ②直接诉(F15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③撤销诉与无效诉:被告是公司
  A.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例题】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会决议无效。
  B.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5)公司司法解散申请权
  (6)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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