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4-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某个条约的第三国是指不是这个条约当事国的国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务,亦不创设权利。
1.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按照这一规则,第三国承担的条约义务实际上不是由条约直接产生的,而是第三国书面接受了这个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的结果,如果第三国不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第三国就可以不承担这项义务。国际实践中,曾有个别特殊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了义务,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非联合国的会员有遵守宪章相关原则的义务。
2.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联合国宪章》中有些条款也为第三国创设了权利。如规定非会员国为争端当事国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争端提请大会或安理会注意。另外,开放性多边条约都为非缔约国创设了加入该条约的权利。
3.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项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