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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股权转让
发布日期:2014-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工商登记,原股东无权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对此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适当减轻该责任。
  【例题】黄先生将股权转让给陈先生,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与工商登记变更,又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杜女士,杜女士可否参照善意取得规则取得该股权?
  【答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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