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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发布日期:2012-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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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股东的权利

1、主动转让(F72)08

1)对内转让: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

2)对外转让: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视为同意转让的情形

①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作出另行规定,不按照上述1)、2)的规定转让股权。

2、被动转让(F73):

1)通知义务:法院依据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2)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继承转让(F76):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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