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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退伙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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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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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明退伙: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死亡

(2)丧失偿债能力;

(3)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3、 除名退伙

(1)除名情形: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2)除名生效及异议:

(1)生效条件: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2)异议:

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民事行为能力有瑕疵的合伙人的退伙:

(1)普通合伙人:

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其转为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2)有限合伙人: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

5、退伙责任

(1)普通合伙人:

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

退伙前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突破点5:合伙企业的破产

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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