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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信用卡诈骗罪。不管参加什么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解的难题和不懂的知识点,尤其是司法考试,知识点又杂、又碎、又多,记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混淆。这个时候大家肯定都希望有一位良师能从旁指导,那么就由我来为大家牵线,介绍一位“良师”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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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的含义及范围: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提示注意1

上述对信用卡含义的规定,属于对刑法用语所做的扩大解释。

2.行为方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在这几种行为方式的基础上,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种方式,表明即使真实的信用卡也可能构成本罪。

3.同刑法第195条的信用证诈骗罪相比,使用变造的信用证可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而使用变造的信用卡同样存在信用卡诈骗罪问题,这是由信用卡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

4.对于透支的行为,只有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提示注意2

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此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5.注意两种重要的信用卡犯罪的定性:(l)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此时盗窃罪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额为准;(2)行为人拾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根据新近的司法解释,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提示注意3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应按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注意4

拾捡、骗取、抢夺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由于未侵犯他人的财产,不以犯罪论处。

归纳总结113

关于信用卡犯罪的小结:

除了本条所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第177条所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之外,还涉及到《刑法修正(五)》所新增设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三个罪名均涉及信用卡犯罪问题,相互关系可按照这样的规则处理:①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但并无证据表明其有使用行为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②如果行为人伪造后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具体使用的行为,但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以及骗领信用卡的,则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④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又有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则原则上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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