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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28条“信贷征倍机构”为登记机构的规定,该机构的设立现状等,以及该规定是否有意或无意造成“应收账款出质”仅限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出质的认识?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110网律师
《物权法》第228条“信贷征倍机构”为登记机构的规定,该机构的设立现状等,以及该规定是否有意或无意造成“应收账款出质”仅限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出质的认识?
解答:信贷征信机构在物权法颁布后的一段时期内并未马上设立起来,有待于具体对《物权法》的实施办法的制定。此类机构应当设为社会中介性机构,不宜设为官方机构,以免发生行业保护问题。
在《担保法》实施的十多年间,确实大缝的金融债权方面的抵押登记,限于金融机构,对其他类型主体并未予以办理。根据《物权法》规定,凡是由相关登记机构办理的登记事项,应当一视同仁,不应再发生以前只保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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