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确定执行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确定执行的贷款利率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27 ----抚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乐安县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同时为不同的金融机构规定了不同的浮动幅度,允许金融机构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执行的贷款利率,但不得超出该幅度随意制定贷款利率。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74--1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