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区分 合同公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区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11 -----黑龙江某制药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及黑龙江某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251号文件的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可见,该文件规定的“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与本案《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基准利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所设的“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是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0%,在“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65%”的罚息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印发251号文件的规定的“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是一致的。上诉人关于本案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内容违背了中国人民银行印发251号文件的规定,应当扣除13万罚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015--0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