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属于一级法人的银行是支行分行的上级机构,可以处分支行分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属于一级法人的银行是支行分行的上级机构,可以处分支行分行的债权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31 ----黑龙江某技工学校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某技师学院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国某银行属于一级法人,支行分行都是根据法人授权来经营的。黑龙江分行作为中山支行、安埠办事处的上级机构,可以处分中山银行、安埠办事处的债权,有权将其债权转让给某公司,某公司是合法债权人。
某区经贸局向自行车公司下发《关于同意哈尔滨市某工业公司改制的批复》,已批准某学校兼并原自行车公司。哈尔滨某局对某学校与自行车公司的兼并协议是知悉且同意的。上诉人某学校关于兼并协议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主管部门批准而没有生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原自行车公司虽然是本案原始的借款人,但已被某学校兼并,而某学校已与其他学校共同组建技师学院,在某学校没有注销的情况下,某公司可以直接起诉作为兼并方的某学校和技师学院。
技师学院是以某学校为依托组建的,在技师学院没有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情况下,某学校可以对技师学院的法律文书予以签收,某学校在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签字应视为对技师学院的合法送达。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18--2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