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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有权进行再转让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2-08-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有权进行再转让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73 -----佛山市顺德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债权质押的通知义务,与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对受让人受让债权后的再转让行为,放弃了依据协议约定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并同时表示债权转让时即解除该等债权的质押担保,受让人有权转让本案债权,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因该债权的楚智而受影响。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42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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