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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股东转让协议一方经催告仍不履行约定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合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股东转让协议一方经催告仍不履行约定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99 ------河北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某集团与某分行签订的《股本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股本转让协议书》对本案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某集团上诉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             某分行在签订本案合同后经催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自某集团履行合同义务至其提起诉讼时已经过五年时间,某集团请求某分行返还股权转让款2800万元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三、             某银行在答辩中称,某集团从1998年开始享有股东权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关于《股本转让协议书》没有失去履行条件,双方可以继续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四、             原审判决认定《股本转让协议书》有效正确,但判决驳回某集团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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