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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虽未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应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虽未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应视为合同成立并生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96 ------新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资产转让及股权委托管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最终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但被上诉人已经实际上履行了出资义务,且上诉人也已接受。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在某股份公司没有投资以及双方当事人没有股权托管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的股权托管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因此,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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