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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导致债务转移的收购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导致债务转移的收购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00 ------上海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某控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某造纸厂、柳州市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根据2001810日本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企业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及分离等国有企业改制的纠纷案件,应当严格适用法律与国家改制政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改制行为发生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与处理。
二、             签订收购合同导致债务转移的行为,未征得债权人的支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
三、             本案双方争议的收购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导致本案争议的收购合同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企业经营,由于受到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盈利和亏损的可能性并存。因此,对当事人关于应当支持投资回报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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