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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 事实上的占有状态不能改变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行为 合同公司担保
发布日期:2012-07-1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 事实上的占有状态不能改变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行为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86 ------李某某与严某某、通辽市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书中有关奖励款和退税款的规定,系资产出售方对购买价款的一种减让,该减让的价款将折算为被出售企业股权,即国资公司将以股权形式向利益相关方支付奖励款和退税款。李某某虽未实际取得相应的股权,该奖励款和退税款并未抵扣资产收购款。
棉纺织厂在出售之前系由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东山公司租赁经营,严某某静脉取得该厂资产购买权后,出卖方国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严某某交付资产导致东山公司长期占有棉纺织厂资产,因严某并没有放弃其合同权利,因此东山公司占有棉纺织厂资产的事实状态不构成改变国资公司与严某某资产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行为,李某某据此主张其为资产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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