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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 公司法定解散的要件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
发布日期:2012-07-1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 公司法定解散的要件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84 ------重庆某实业(集团)公司与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及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某机电公司成立五年之内仅召开两次股东会,且股东会、董事会长期不能达成决议,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并陷入僵局,继续经营将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通过其他途径也无法解决。某机电公司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上诉人某实业的双速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本案当事人主要争议是公司解散之诉,双方诉辩所涉及的某实业是否转嫁安置费给某机电、是否控制某机电将土地高价低卖、是否用某机电土地抵押贷款的问题,咨询报告的效力问题,因其属于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和公司解散之诉与公司清算之诉等不同类型的诉讼,不能合并审理,当事人可以在公司解散后在公司清算中一并解决。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予审查。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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