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规定债权转让的民法通则第91条与合同法第80条的具体适用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规定债权转让的民法通则第91条与合同法第80条的具体适用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22 ----中国某银行岳阳直属支行、岳阳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岳阳某开发总公司与岳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岳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电业局、岳阳市某局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本案的争议长达十余年,其背景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讼争当事人的行为表面是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因此,在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时,既要依据相应的民事法律,又要尊重历史,合理确定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二. 民法通则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该规定,无论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均应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导致转让无效。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定未将债务人的同意作为权利转让的有效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32--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