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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股权收购中出资人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的具体理解 合同公
发布日期:2012-09-2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股权收购中出资人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的具体理解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20 ----长春市某银行北国支行与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某厅、吉林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股权收购是企业兼并的一种形式,股权收购的价格取决于企业资产的价值,即使是股权收购也应该对公司的整体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在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的情况下,股权的价值当然为负值,对零价格收购而言,评估资产或评估价值并无实质的差异。公司的出资人在不能证明除注册资金之外还有其他形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对出资人收回该部分债权的行为,属于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额合法权益。因公司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对外所负债务首先应以其自有财产清偿,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出资人应就其抽逃资产的行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1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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