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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2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取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这里所规定的措施主要是针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包括纪律处分、警告、撤换和取消资格等措施。这样规定是为了督促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个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公谋私,贪污腐化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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