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接受监督管理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4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文件和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四)未遵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情节严重的;
(五)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措施的。“
本法第41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报告、文件和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都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两者的有效结合,才能达到监管的效果。如何使这两种检查能够真实、高效的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就需要在监管的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积极的配合。所以本条以规定违法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形式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并督促其履行。这不仅有利于达到监管的目的,业有利余保护银行业机构自身的经营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