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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国家土地所有权
发布日期:2014-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律规定:

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2)范围:

A、城市市区的土地。

a、城市市区的土地,是指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县城所在镇市区的土地。

b、这些土地主要不是农业用地,而是工业、交通、文化、建筑用地及城市居民用地。

B、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收购为国有的土地。

C、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D、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F、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管辖:国务院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

(4)使用: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国有土地也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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