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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发布日期:2014-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

A、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C、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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