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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国家所有权
发布日期:2013-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

A、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B、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C、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其他财产

A、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B、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

A、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C、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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