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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所有权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3-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所有对自己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经所有人同意而取得占有的人为有权占有,而若非所有人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而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则为无权占有。

2、使用

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受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1)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

(2)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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