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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集体所有权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4-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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