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环境规划制度
发布日期:2014-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环境规划的分类和内容:
首先,按规划的时间期限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通常短期规划以5年为限,中期规划以15年为限,长期规划以20、30、50年为限。
其次,按规划的法定效力分为强制性规划和指导性规划。
第三,按规划的性质可以分为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三大类,
(二)环境规划的编制程序
1.对象调查。这是制定规划的第一步。
2.历史比较及有关环境问题的分类排队。
3.目标导向预测。
4.拟制方案。
5.系统分析,择优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