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发布日期:2014-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略)
(三)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1.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是:(1)编制专项规划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该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草案的编制;(2)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3)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其审批程序为:(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委托有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