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某之父与王某某之夫勇某某因摊位占用问题发生争吵,经他人调解,勇某某让出所占位置。被害人王某某、勇某某见状产生不满,与赵某某发生争执,并推拉赵家摆摊所用冰柜,致赵某某之母刘某某倒地。赵某某见状遂抄起王某某摊位上的水果刀,刺王某某背部一刀,致王左肺动脉破裂、心脏左侧缘伤,造成大出血死亡。勇见状上前夺刀,被赵刺伤右腿及左肩部,造成轻伤。法院认定赵持刀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缓刑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结论】
间接故意的认定。在行为人明知行为之结果但又没有表现出希望该结果发生的场合,通常认为对该结果具有间接故意。本案被告人使用致命工具打击致命部位足以认知死亡结果且任其发生,且不能证明其“希望”该死亡结果发生,认定为(死亡结果)具有间接故意。因为不能证实被告人“希望”该死亡结果发生,认定为(死亡结果)具有间接故意。因为不能证实被告人“希望”死亡结果发生,故对另一人造成的伤害结果,成立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