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特殊身份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特殊身份的含义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性别、亲属关系、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证人等等。
1.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属于特殊身份。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是特殊身份。例如在叛逃罪中,国籍以及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犯罪行为有密切关系,属于特殊身份;但是在盗窃罪中,国籍以及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犯罪行为没有关系,就不再是特殊身份。法|律教育网
3.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生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者临时具有的身份。前者如男人,后者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4.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受身份限制。例如强奸罪中的男人、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强奸罪中的女性(非被害人),就不是一种身份,但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5.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于出生等事实关系所形成的身份,如男女、亲属关系,也可能是由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如证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还可能是由于事实关系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例如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一方面有基于亲属关系所形成的自然身份,另一方面也有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身份。
(二)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客观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的犯罪,即为身份犯。身份犯又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
1.真正身份犯
指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主体不具有该特殊身份,犯罪就不能成立。因此,这里的身份又可以称为“定罪身份”。例如,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如果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就不可能成立贪污罪。强奸罪也是如此。
2.不真正身份犯
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换言之,如果行为主体不具有该特殊身份,犯罪也能成立,但如果具有该特殊身份,则会影响到该罪的量刑。因此,这里的身份又可以称为“量刑身份”。例如,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一般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则应当从重处罚。
归纳总结:
⑴司考中常见的不真正身份犯包括: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司法工作人员)、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妨害作证罪(司法工作人员)。
⑵身份的类别:
①。以特定职务为内容,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等;
②。以特定职业为内容, 如航空人员、铁路职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等;
③。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
④。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如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等;
⑤。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
⑥。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如严重性病患者;
⑦。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如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
⑧。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如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消极身份犯,前七种均为积极身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