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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行为主体中的身份犯问题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是指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犯罪才能成立。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

  注意一: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如果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不属于定罪身份。

  注意二: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单独直接实行犯所要求的。不具有该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帮助犯、教唆犯,与具有定罪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

  二、不真正身份犯

  这是指不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

  三、常考的身份归纳:

  (1)渎职犯罪一章的罪名都是真正身份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定罪身份,不是量刑身份。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报复陷害罪(254条)中是定罪身份,而在诬告陷害罪(243条)中是量刑身份。打击报复证人罪(308条)不是身份犯,不要求行为人有身份。

  (3)非法拘禁罪(238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45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

  (4)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窝藏、包庇罪(310条)没有规定量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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