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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或行为客体,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对象。

  1.行为对象的界定

  (1)行为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

  (2)行为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行为孳生之物,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

  (3)行为对象与犯罪所得不同。

  (4)行为对象与犯罪工具不同。

  2.行为对象的认定

  (1)是否每个犯罪都有行为对象?结论:不是。例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2)是否每个犯罪都只有一个行为对象?结论:有的犯罪只有一个行为对象,有的犯罪会有多个行为对象。例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物。

  3.行为对象的意义

  (1)影响定罪。例如,盗窃的行为对象不同,罪名也不同,有盗窃罪,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

  (2)影响量刑。例如,同为强奸罪,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量刑便不同。同为盗窃罪,盗窃普通财物和盗窃金融机构或珍贵文物的量刑便不同。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结果。

  1.特征

  (1)侵害法益性。

  危害结果一定是侵害法益所造成的结果。该法益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保护的法益。

  (2)客观现实性

  注意一:危害结果属于客观要件,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注意二:危害结果有时不受被害人的主观承诺影响。

  (3)因果性

  危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即危害结果与行为要有因果关系。

  2.分类

  (1)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实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例如,死亡是故意杀人罪的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例如,以杀人的故意重伤他人,重伤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危险结果。因为重伤对生命造成了现实危险。

  (2)属于犯罪成立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成立要件的结果

  练习:08年.卷二.1题,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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