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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解析:刑法概说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刑罚的特征

1.最严厉性

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或者剥夺,这说明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这种最严厉性正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手段的本质特征。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3.根据的法定性

罪刑法定原则既要求“罪”的法定性,也要求“刑”的法定性。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分子。

4.适用主体的单一性

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都无权适用刑罚。

二。刑罚权

1.制刑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量刑权:人民法院。

3.行刑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

归纳总结

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

①死刑立即执行:人民法院;

②死刑缓期执行:监狱;

③无期徒刑:监狱;

④有期徒刑:监狱(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⑤拘役:公安机关

⑥管制:司法行政机关;

⑦罚金:人民法院;

⑧没收财产:人民法院;

⑨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

⑩驱逐出境:公安机关。

三。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途径包括:1.改造;2.剥夺犯罪条件;3.剥夺生命。

(二)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主要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刑事被害人、其他社会成员。

(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1.在刑事立法上主要侧重的是一般预防,在刑罚裁量上兼顾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在刑罚执行上主要侧重特殊预防。

2.因犯罪人不同而有所差别

例如,对累犯、惯犯等犯罪分子,侧重特殊预防;对初犯、偶犯等犯罪分子,则侧重于一般预防。

3.因犯罪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别

例如,对特殊、罕见的犯罪适用刑罚,侧重特殊预防;对常见的多发性犯罪,则侧重一般预防。

4.在社会治安形势稳定、犯罪率较低的时期,侧重特殊预防;在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较高的时期,侧重一般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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