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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责任年龄,又称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其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故法定年龄也可谓犯罪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1.不满 14 周岁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绝对无责任时期或完全无责任时期)。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不满 14 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结果,还缺乏明确性认识,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刑法的这一规定具有严格性和绝对性,司法机关必须遵守,决不能有丝毫突破。

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对严重犯罪行为已经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是因为上述几种犯罪,除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外,还考虑了犯罪的常发性,即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通常实施的严重行为的范围。虽然其他许多犯罪的严重性可能并不轻于上述几种犯罪,但由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往往难以实施甚至不可能实施,故刑法未予规定。

3.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责任时期)。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已满 16 周岁的人,已经接受了较多的教育,身心发育已经基本成熟,对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不是犯罪,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已经具有了辨认控制能力,因此,应该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已满 16 周岁的人中,有一个特殊群体需要格外予以关注,即年满 75 周岁的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示注意

1.刑法规定的上述 8 种犯罪,是指 8 种具体犯罪行为而非 8 个具体的罪名。因此,如果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包含了上述 8 种犯罪行为,则应以犯罪论处。例如,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则应定故意杀人罪;已满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则应定强奸罪;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组织、强迫卖淫行为,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在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后迫使其卖淫的,则应定强奸罪。换言之,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包含了上述 8 种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具体的 8 个罪名。

2.上述的 8 个罪名,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均为故意犯罪。换言之,已满 14周岁不满 16 周岁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使危害性再大,但如果是过失犯罪,绝对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例如,15 周岁的甲绑架乙,致使被绑架人乙死亡,结论是:甲无罪。因为绑架致人死亡,是过失的致人死亡,只有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才应认定为犯罪,即故意杀人罪。

3.上述规定中的“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既包括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也包括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论处的情形,即转化犯的情形。例如,已满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虽然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如果他们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并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4.上述规定中的“强奸”,既包括普通强奸,也包括奸淫幼女的行为。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犯罪论处。

5.上述规定的“抢劫”,既包括刑法第 263 条的一般性抢劫罪,也包括 267条第 2 款的拟制性抢劫,即“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更包括第 289 条的拟制性抢劫,即“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但不包括第 269 条的转化型抢劫,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上述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必须严格予以遵守,不能扩大解释到走私、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换言之,即使行为人实施了社会危害性可能更大的走私、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也不得以犯罪论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

7.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仅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三种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投放危险物质”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故意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14 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使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8.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人尚属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十分成熟,辨认控制能力毕竟要比成年人差一些,因此其非难可能性低于已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另一方面是因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大,比较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因此,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这些未成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表明,对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虽不给予刑事处罚,但也不能就此放纵姑息,而应加强教育和看管,乃至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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